因忠县县城移民安置区饮水安全应急保障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县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和《忠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于2025年12月11日决定对该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忠县县城移民安置区饮水安全应急保障工程。
二、征收范围:忠县白公街道白公路45号。
三、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四、签约期限:从2025年12月12日起至2025年12月21日止,共计10天。
五、房屋征收部门: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六、征收实施单位:忠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
七、在房屋征收的同时,依法收回被征收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
八、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忠县县城移民安置区饮水安全应急保障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忠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1日
附件
忠县县城移民安置区饮水安全应急保障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全力推进忠县县城移民安置区饮水安全应急保障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偿方案,具体事项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三)《重庆市人民政府188bet体育备用网址,188bet亚洲体育: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
(四)《忠县人民政府188bet体育备用网址,188bet亚洲体育:印发忠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忠府发〔2024〕14号)
二、征收范围、规模及签约期限
(一)征收范围
忠县白公街道白公路45号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二)征收规模
共征收6栋房屋,总建筑面积1450.93平方米(其中:住宅1栋,建筑面积1142.96平方米;非住宅5栋,建筑面积307.97平方米),征收总户数1户。征收容积比值小于1的土地面积7699.07平方米。
(三)征收签约期限
以房屋征收公告载明的期限为准。
三、征收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
(一)征收实施单位
受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忠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承担征收实施工作。
(二)征收评估机构
经依法确定,重庆瑞升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该征收项目的价值评估工作。
四、征收补偿对象、房屋合法性的认定
(一)补偿对象
持有征收范围内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产权人。
(二)房屋合法性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结构和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为准。
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五、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房屋的补偿安置
根据《忠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征收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非住宅房屋的,一般以货币补偿为主;在符合规划控制、节约集约用地、产业发展导向的前提下,结合被征收人现状和发展需要,在征收双方协商一致且可操作的情况下,县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房屋价值相等原则,提供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等供被征收人选择”之规定,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进行补偿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评估单价计算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供其选择,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经重庆瑞升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为:住宅类房屋的价格780.00元/平方米、非住宅类房屋的价格660.00元/平方米。
(二)容积比值小于1的土地补偿
根据《忠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房屋征收范围内,以产权户为单位,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总和与土地使用权面积比值小于1的,对土地使用权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总和部分,应当根据该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的规划容积率、土地供应方式、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评估并依法给予补偿”之规定,经重庆瑞升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容积比值小于1的土地评估价格为380.00元/平方米。
六、签约要件及办理程序
(一)签约要件
1.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2.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水表、电表等设施设备销号手续。
(二)办理程序
核实证件—签订协议—腾空交房—领取相关费用。
七、其他
(一)补偿方案拟定单位及联系方式: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系人:刘青松;联系电话:15223691555。
(二)本方案中未予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相关配套政策文件执行。